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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备案工作的公告

时间:2009-4-20

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,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工信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,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。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,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。

对于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ICP备案的网站,将予以罚款或关闭。因未备案或备案失败而引起的网站关闭或其他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负。

ICP备案是建立网站的重要前提,请您务必提高对备案工作的重视程度,将其作为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,不要使自己的网站处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状态,也请您积极配合工作,将备案工作落到实处,务必不能让有备案问题的网站遗漏。

以下信息可以作为您进行备案的参考:

1、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 工信部印发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案

http://dgj.miit.gov.cn/n11293472/n11295276/n11297623/12351100.html

2、北京通信管理局转发工信部《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》的通知

http://beian.miit.gov.cn/state/outPortal/queryMutualityDownloadInfo.action?id=256

3、国务院令第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
http://beian.miit.gov.cn/state/outPortal/queryMutualityDownloadInfo.action?id=226

4、工信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

http://beian.miit.gov.cn/state/outPortal/queryMutualityDownloadInfo.action?id=11 

0510-86819355